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院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区院干警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院所有干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区院干警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司法效能以及对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坚持追究责任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区院干警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任追究:
(一)违反区院对外公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首接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着不办或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增加群众往返和麻烦的;
(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五)因方法不当、服务不周或故意刁难影响投资人来洛投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执法办案的期限、程序或适用法律条款以及事实认定等方面发生差错,对公正执法产生影响的;
(七)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让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的;
(八)接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它财物的,接受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的;
(九)因工作不当,影响政法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
(十)对涉法涉诉信访投诉敷衍、推诿,不及时解决问题以及导致矛盾激化或越级上访的;
(十一)违反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规定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二)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履行职务着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桑拿浴以及酒后失态滋事,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
(十三)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打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十四)环境卫生脏乱差或办公秩序混乱的;
(十五)未经同意请人代会,或开会迟到早退的;
(十六)耍特权、抖威风,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参与赌博、嫖娼的;
(十八)参与经营娱乐场所、餐饮业、桑拿浴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
(十九)违反公务车辆使用、保管、驾驶规定的;
(二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
(二十一)其他影响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
(五)组织处理;
(六)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追究法律责任。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的书面形式实施。《效能告诫书》经被告诫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区院干警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相关人员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并视情作出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和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条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八条 区院干警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 被追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人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二条 区院借调、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