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大代表
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和走访联络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人大常委会、政协及政协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各项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是我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代表委员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代表委员更好的行使职权,促进检察院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走访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走访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认真协助人大政协做好视察、评议活动。对代表委员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
(二)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委员建议和来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及时办理代表委员来信,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程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委员。对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重点研究落实。
(三)建立向代表委员通报检察院重大工作事项制度。要将我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
(四)建立走访代表委员制度。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走访代表委员活动要由检察长亲自带队组织,每年至少一次。
四、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办理最高检、省市院交办的各项代表委员走访联络工作事项,并向上级院报告开展代表委员走访联络工作情况。
五、要把与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活动,加强对工作的检察、督促、指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总结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代表委员走访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