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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是……

更新时间:2021-09-04 15:17:00点击次数:750次
“罪犯张某心功能未达到NYHAⅢ级,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日前,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最终张某被收监执行。


2020年上半年,张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舟山市中级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随后,张某以身患心脏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法院委托的医院进行诊断,张某体力活动明显受到限制,判定病情为心功能NYHAⅢ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向舟山市检察院征求意见。



“张某的病情真是如此吗?”舟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委托本院法医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法医经认真审查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后,认为鉴定意见仅仅以“匀速步行50米后出现呼吸急促”作为评估依据不够充分,遂提出补充调查取证建议。承办检察官随即开展自行补充取证,通过对张某日常活动时的身体状况进行视频录音录像,对其近期的一般情况制作讯问笔录,走访其所在街道社区直接监管人员听取意见等,进一步完善了细节证据。



结合补充的视频、笔录、意见书等材料,检察法医分析发现张某目前在日常生活中并无乏力、心悸、气促等不适症状,认定其心功能未达到NYHAⅢ级,作出“张某的病情不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的审查意见。据此,舟山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收到建议后,舟山市中级法院专门组织了鉴定会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医院鉴定人、检察法医等受邀参会,检察法医提出的审查意见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最终,舟山市中级法院对张某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为预防“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坚决堵住保外就医漏洞,今年,舟山市检察院专门出台《关于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中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规定》,通过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业务+技术”融合式监督,做实做细审查工作,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审查走形式、走过场。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已监督发现3件3人的病情诊断结论有误、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相关检察意见均被法院采纳,相关罪犯被收监执行,确保了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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