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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检察动态】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的判决生效

更新时间:2022-07-06 10:29:00点击次数:1136次

近日,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判决已生效,该案是2022年最高检联合中宣部等六部门督办知产类案件之一。


案情如下: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立河南蓝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员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下载和非法购买侵权影视作品3390部,后在向汝阳县今约奶茶店及全国多家私人影院、影院式足浴中心等销售主序星影音服务器、投影仪、幕布、音响等设备时,将上述侵权产品一并销售,且在后期免费为客户提供片源更新服务。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大量盗版影片网上广泛流传,从其处购买盗版影片的私人影院或影吧遍及全国多个省、市,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老城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履职,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筑牢保护知识产权防线。一是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针对本案电子数据取证难、涉案人员及证人较多、侵权影片具体数量难以认定等问题,建议侦查机关对涉案影片进行远程勘验及鉴定,向侦查机关列出取证方向及目的,明确取证重点、范围及注意事项等,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二是提出捕后继续侦查意见,完善证据体系。在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后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对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具体数量、本案是否是单位犯罪以及其他员工及买家是否涉嫌犯罪等继续侦查,进一步完善了该案证据。三是追加单位犯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河南蓝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构成犯罪,遂追加其为单位犯罪。对该案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进行释法说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老城区人民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告单位河南蓝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70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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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彩彩

编辑:赵景颇

审核:李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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